图书馆置物柜使用规则 打印
  1. 本馆为服务来馆读者,特设有锁置物柜。
  1. 本校读者得凭有效证件(教职员证、学生证)向出纳柜枱领取锁匙,自行存放物品,每人每次限用一柜。
  1. 读者存物不收费用,但不得存放违禁物品、危险及易腐变质之物品等,贵重财物、证件请随身携带,所有存放物品如有遗失,本馆概不负责。
  1. 置物柜寄存时间以图书馆开放时间为限,读者最迟应于当日闭馆前取回,闭馆后馆员得开柜清查、记录。屡犯者将不得再使用这服务。
  1. 存放物品限当日闭馆前取出,并缴回锁匙,逾期归还者,按每日RM10.00课以滞还金,至其归还锁匙为止。
  1. 读者应妥善保管锁匙,如有遗失应赔偿重新配锁匙所需用之三倍金额。毁损置物柜者,应赔偿订制置物柜所需费用。
  1. 本馆有权增删以上条例。
  1. 本规则经院长通过后实施,修正亦同。

 

09/07/2001